本報訊(記者張蕾)北京朝陽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因戶口遷出問題引發的房屋買賣糾紛案。該案被告系北京市第一批將戶口遷入公共戶的人員。 2017年1月,倪先生與尹先生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倪先生購買尹先生所有的位于朝陽區團結湖東里的一處房屋,并約定甲方承諾于過戶后365天內,完成原有全部戶口的遷出手續。如違約,將支付房屋總價款10%的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全部戶口遷出義務。 隨后,倪先生支付了購房款,雙方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但此后,尹先生卻遲遲未將戶口遷出。倪先生多次催促無果,將尹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40余萬元。 尹先生表示,他之所以未將戶口遷出,是因為受到相關政策的影響。辦理完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后,他多次前往派出所詢問戶口遷出事宜,但根據當時北京市戶口遷移政策的規定,因他將房屋出售后名下再無其他房產,若將戶口遷出將無處落戶。今年6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公共戶”落戶實施辦法。6月10日,尹先生就前往團結湖派出所申請辦理了公共戶遷入手續,并于次日將戶口遷入公共戶。 鑒于被告在北京市出臺“公共戶”政策后,第一時間向戶籍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積極配合將戶口遷出涉案房屋。最終,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8萬元。雙方均表示回去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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